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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食品包裝用聚苯乙烯成型品衛(wèi)生標準》(GB9689)要求,一次性發(fā)泡塑料餐具的感官指標為色澤正常、無異味、無異嗅、無異物,衛(wèi)生理化指標為的4%乙酸蒸發(fā)殘渣30mg/L、65%乙醇蒸發(fā)殘渣30 mg/L、高錳酸鉀消耗量10 mg/L、重金屬1mg/L和冷餐油或無色油脂脫色實驗、乙醇脫色實驗、浸泡液脫色實驗均為陰性。一次性發(fā)泡塑料餐具在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添加劑要符合《食品容器、包裝材料用添加劑使用衛(wèi)生標準》(GB9685)的要求,“未在列表中規(guī)定的物質不得用于加工食品用容器、包裝材料”,即沒有在該標準列表及衛(wèi)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已經公布的可用于食品包裝材料的添加劑共1628種添加劑中的物質,不得應用于一次性發(fā)泡塑料餐具的生產。一次性發(fā)泡塑料餐具在生產過程中添加的丁烷和滑石粉,在GB9685標準列表中,可以用于在塑料(PS)制品加工,按照生產需要適量使用。而有部分企業(yè)在生產中使用的熒光增白劑不在GB9685列表及可用物質清單中,因此不得在生產中添加。
一次性發(fā)泡塑料餐具的產品或其包裝的標識應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第二十七條款的要求:
“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,并符合下列要求:
(一)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;
(二)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、生產廠廠名和廠址;
(三)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,需要標明產品規(guī)格、等級、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,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;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,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,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;
(四)限期使用的產品,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;
(五)使用不當,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、財產安全的產品,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。”
另外,根據《產品標識標注規(guī)定》,一次性發(fā)泡塑料餐具的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標注還應滿足:
“第六條產品標識所用文字應當為規(guī)范中文??梢酝瑫r使用漢語拼音或者外文,漢語拼音和外文應當小于相應中文。產品標識使用的漢字、數字和字母,其字體高度不得小于1.8毫米。
第十一條 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產品,應當標明企業(yè)所執(zhí)行的國家標準、行業(yè)標準、地方標準或者經備案的企業(yè)標準的編號。
第十二條 產品標識中使用的計量單位,應當是法定計量單位。
第十四條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,需要標明產品的規(guī)格、等級、數量、凈含量、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以及其他技術要求的,應當相應予以標明。”